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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案两犯被判拘役罚1000元 应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作者:个人诚信网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6/10/12 16:36:42 人气:
       近日,宝安法院受理全省首起替他人考试罪刑事案件,对两名涉嫌替考犯罪的被告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这是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入刑”后,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替他人考试犯罪案件。

  2016年4月17日15时25分许,宝安区新安中学教务办公室教务主任臧某报警称,在刚刚开始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查获一名替考人员,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将涉嫌替考女子张某抓获,并当场在张某手机找到被替考人员祝某身份证及准考证,后警方又将祝某抓获。

  据了解,祝某来自湖北,中专学历,希望通过自考获得大专文凭。但高数科目数次考试都未通过,遂萌生了找人替考的想法。2016年2月,她通过在网上搜索“自考代考”,找到一个自称叫“华锐教育”的中间人,对方称能安排“枪手”替她参加自考考试,保证过关,费用为3000元一科。到了4月,这个中间人又告诉她,为了安全起见,最好是再做一张假的身份证。

  4月17日考试当天,祝某和“枪手”张某在新安中学初中部考场见了面,祝某将准考证交给张某,并约好考完出来再在门口见面。但一直到考试结束,祝某都再未见过张某,直到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枪手”张某则表示,自己一直在学校念书,比较单纯,对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性并不完全知晓。

  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祝某和张某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声音

  替考犯罪案件呈四大特点

  宝安法院法官介绍,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替考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替考人员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部分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因家境困难、工作不顺等原因急需用钱,轻信一些网络广告的谎言,在非法网络中介的帮助下,不惜铤而走险参加非法替考等作弊活动,以非法牟取一定的经济报酬。如被告人祝某作为省内某著名大学刚毕业的研究生,仅仅为了获取1300元的非法报酬就答应代替他人参加自学考试,由此断送了其准备出国读博的大好前途。

  二是网络中介让非法替考行为更为隐秘便捷。网络中介通过各类网络平台,以公开或暗语等形式发布非法的替考广告信息与急需替考或愿意替考等人员取得联系后,使用QQ、微信、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深入交流,取得一致合意后就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替考,最终通过网络支付方式收取、支付相关费用,全部犯罪过程无须与相关人员见面,即便替考双方均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也难以查获相关的网络中介人员,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打击的难度。

  三是制假售假行为助推替考现象的泛滥。在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等手段,非法制造、获取被替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等国家考试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使用各类假证件进入考场以实施替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非法替考行为的泛滥。

  四是处罚力度相对偏低。目前我国仍没有出台专门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以及考生的处理大都为短期的行政处分,且刑法关于替他人考试罪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偏低,刑事处罚最高刑仅为拘役,难以有效震慑替考作弊者。

  替考舞弊行为应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为进一步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整顿考试管理秩序,宝安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涉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快出台《考试法》,进一步完善打击涉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舞弊替考尤其是替考行为组织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替考罪的刑事处罚起刑点和最高刑,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威慑涉考犯罪人员。同时,公安、教育、网监等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整顿网络环境的行动,对散播“助考、替考”广告、兜售所谓“考前答案”、销售无线电作弊器材、招揽替考代考“枪手”等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网络检索运营商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向检索上述关键词的账户发送警示标语,并将涉嫌替考的账号列入黑名单,屏蔽其使用或移交监管部门进行监测。

  为了加大对替考犯罪者的威慑力度,有关部门应对涉嫌替考的人员建立专门的诚信档案,将替考舞弊等污点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在生产经营、金融贷款等方面予以一定的限制,并对涉嫌伪证人员的个人情况、处罚状况等信息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另外,还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加大“替考入刑”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特别注重在各大专学校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醒学生切勿以身试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民众积极举报替考作弊活动,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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